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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死他乡理赔遭拒

 

    王某和林某是对感情非常好的小夫妻,两人性格外向,酷爱旅行。结婚三年来,他们的足迹遍布了大江南
  北。2005年底,夫妻俩决定利用年假共赴西部旅行。行前王某的钱包丢失,包括身份证。为了不耽误已经计划
  好的行程,王某特意赶到旅行社,询问是否可以用哥哥的名义报名参加旅游活动。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夫妇
  俩交纳了各种活动费用,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在旅行社保险代理处购买了《境内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
  用22元,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限为:自旅游团发时起至旅行结束时止,保险受益人是法定受益人。由于王
  某以哥哥的名义参加旅行,在旅行社经办人员的指点下,王某在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一栏里亦填写了哥哥。2006
  年元旦后不久,王某和林某随旅行团出游的第四天,上午还在和丈夫谈论风俗的林某面临了人生最不能承受的
  痛苦———王某在午餐后对妻子说想出去转转,林某表示自己有点疲倦,想午睡一下,王某独自离开。下午两
  点十五分,还在睡梦中的林某听到噩耗:丈夫王某在进入当地土堡时遭遇砖瓦坍塌,已被当地人送往医院。当
  天晚上九点,王某重伤不治,停止了呼吸,留下了身边悲痛欲绝的妻子。林某回到家乡,经过3个多月的调整
  期后,在家人的陪同下持着王某意外死亡的单据证明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认为其应当给付保险金额20万元。
  保险公司非常重视这项巨额理赔要求,立即开始了仔细的审核。在核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了解到,被保险人是
  王某哥哥,但真正的死者却是王某。王某冒其兄长的名义赴西部旅游,而真正的被保险人至今安然无恙。2006
  年4月,保险公司正式作出不予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的决定。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林某一家非常愤怒,
  认为当时王某的冒名行为是经过旅行社同意的,投保也是在相关人员的指点下才填写哥哥的名字,不存在欺瞒
  的诚信问题。林某和她的家人们走上了申诉之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所签发的《境内旅游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是有效的保险合同,旅行社代办保险是合法的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委托人保险公
  司承担。虽然在保单及其它旅游手续表中所填写的名字是王某哥哥,但所贴照片均系王某,而王某在办理有关
  手续时,已经向旅行社说明了自己因遗失身份证而使用其兄长证件,并得到旅行社认可,因此可以认定实际的
  被保险人是王某。王某在随团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林某
  作为法定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万元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原告林某胜诉,
  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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