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反应导致死亡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去年的国庆“ 黄金周” 期间,69岁的退休教师邹某在去A地旅游途中,因高原反应导致突发脑栓塞,抢
救无效死亡。邹某家属与保险公司就“ 高原反应” 是否属于“ 意外事故” 产生激烈争论并索赔12万元。邹
某之子称,2005年10月,退休的父母参加了由某旅行社组织的到A地风景区旅游,同时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B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10月16日下午7时左右,邹某在海拔3000余米的C
县,因严重高原缺氧反应导致脑栓塞伴出血,一个月后,邹某经医治无效去世。邹某之子说,父亲住院期间支
出医疗费近13万元。在父亲去世后,他曾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都以“ 高原反应不属于意外事故的
范畴” 拒绝协商赔付。于是邹某之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2万元,同时要求旅行社
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12月21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
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但邹某的死亡原因是脑栓塞伴出血,原告方未能举证
邹死亡系意外,所以对其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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