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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境外因病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2005年11月1日,A市信用社退休职工刘某和妻子杜某等10人与某旅行社A市分社签订了为期15天到新、马、泰、港、澳旅游的组团合同,并向旅行社缴清了各项费用。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中包括旅游意外保险费。11月29日,杜某在马来西亚旅游途中突患急性脑溢血死亡。回国后,刘某要求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赔付始终没有结果,便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杜某的死亡是自身原因所致,不是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A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所涉旅游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旅行社尽到了为游客代办旅游意外保险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杜某在旅游中因“急性”脑溢血死亡,是“急性病”,符合该保险公司旅游意外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的,公司依约定给付保险金”。A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旅游意外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丧葬保险金、交通费等共计1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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