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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旅游不返 判赔十五万元

 

 

  2006年5月,李某向A市某国际旅行社申请办理赴B国旅游,并由所在单位提供《担保书》,担保其按期回国。但李某出国旅游期间自行离团滞留B国不返,给该旅行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15万元,并要求曾某(李某的妻子)、李某所在单位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之间应为旅游代理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违约方须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李某须对此15万元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所在单位在7.5万元的份额内,对李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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