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与各地质监合作协议

 

            桂林和上海旅游质监工作互动协作
                  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和客源地城市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执法联动合作,共同打造“诚信旅游”品牌,为两地游客和旅游企业营造一个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和谐的旅游环境。经两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特签订如下备忘录,双方共同履行,积极推进。
  1、两地旅游质监所在市场检查、旅游资讯、投诉处理、解决旅行社之间纠纷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共享信息,共同监督、规范两地旅游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引导游客理性消费、文明旅游,依法维权。
  2、两地旅游质监部门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及时提供当地景点游览、购物、自费项目、地接价等相关资讯,正确引导两地旅游企业,并有针对性开展旅游咨询服务。
  3、两地旅行社必须是有资质的合法旅游企业。两地旅游质监所共同监督、督促两地旅行社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规定“先付款,后接待”的原则操作团队,确保一团一清。两地旅行社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服从当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4、出现涉及旅游团队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或纠纷时,所在地旅游质监部门执法人员需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投诉,解决纠纷。两地旅游质监部门要及时沟通,互相支持,确保投诉处理或求助工作顺利进行,共同维护两地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监督管理导游人员。两地导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服从当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6、建立长效互动协作机制,加强沟通与交流,原则上每年互访一次,共同探讨旅游市场执法、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
  7、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平台,相互推介当地诚信旅游企业及旅游产品资讯等相关信息,共同规范引导两地旅游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8、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2007年4月17日                200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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