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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

 

 

  2008年2月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共受理有效书面投诉 11件, 59人次。其中,投诉出境旅游6件, 21人次;投诉国内旅游 5件,38人次。被投诉的旅行社共11家。本月投诉内容主要涉及领队、导游服务问题;住宿未达合同约定标准、景点遗漏等违约问题。

  200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市旅游质监所将通过媒体以典型案例向旅游消费者进行提示,并会同消保委相关职能部门在“3·15”设立咨询服务点开展宣传。
  针对近年来反映较集中的问题,旅游质监所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安全第一,文明出游
  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安全是旅游中的第一要素,人身、财产安全尤为重要。游客外出旅游时意外情况和潜在危险难以预料,作为旅游经营者有责任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应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旅游消费者应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听取旅游经营者的提示,远离危险。建议游客出行时购买旅游意外险。
  旅游者必须遵守我国及相关出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努力塑造中国公民的良好形象。杜绝 “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不修边幅、不讲卫生、不懂礼仪、不守秩序、不遵法规、不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不喧哗吵闹,严格遵守文明旅游公约。严禁参加黄、赌、毒活动,不轻信地接社导游出示的供游客选择的所谓某国某地旅游部门推荐的“自费项目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旅游者除了明白消费,还需理性消费。旅游价格并非越低越好。报名签约时旅游者应明了团费价格的构成,自费旅游或购物项目的内容和价格应在合同中明示,旅行社和导游都不得强迫游客购物。行程计划安排之外的购物活动,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游者在旅游购物时一定要慎重,保持冷静的消费心态。购物后要保存好发票和相关购物凭证,以便在未来维权时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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